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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多国家的版权登记法都规定只有本国国民(或与本国 同处丁?一个国际版权登记公约中的国家的国民)的未出版的作品 才能享受版权登记保护s如果一个外籍(同时也不是任何国 际版权登记公约成员围同民)完成了一部作品,在他尚未在任何 一个公约成员国内首次出版之前,对于这些成员闰来讲,该 作品也“暂时”进入了公有领域。如果后来他在某个成员国 中首先出版r作品的*一版,则起码在公约成员国范围内, 该作品又从公有转变为专有,因为这些国家都将按“作品国 籍”的原则给该作品以版权登记保护;如果在一个非公约成 员国出版了该的*一版,那么对r成员国来说,该就 “永久”进入r公有领域。英国版权登记法第二条及其他一些发 达国家的版权登记法的相应条款,就作出r这种规定。 (3) 有些具有追拥力的国际版权登记公约规定:在一个国 家参加公约之后,对于它原先不予保护的作品,只要作品在 起源国还没有过保护期,就必须宣布给予保护。版权登记附件中规定了对权利的限制,这与《伯尔尼公约》 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。《伯尔尼公约》与《世界版权登记公约》中 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“优惠”条款,也在附加了个别限制之 后,作为发放强制许可证的规定搬到《班吉协定》的版权登记附 件中。 版权登记附件对版权登记贸易(即转让活动)作了十分详细的规 定。这包括转让活动的总原则,电影作品的创转让权利 的专门规则,签订出版合同的规则,签订表演权转让合同的 规则:等等。该附件规定:版权登记中的经济权利可以部分转让, 也可以全部转让。但不允许转让尚未完成的作品中的“未来 版权登记”(奂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这种转让)。版权登记附件把作品 中的权利分为直接传播权(如表演权、广播权等,即直接使 作品与公众见面的权利行使方式)与间接传播权(如复制权, 即先使作品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,再使有形物与公众见面) 两种,H的是防止在转it活动中获得/间接传播权的受让人 误认为自己同时获得了直接传播权。这是沿用;r典型的法国 版权登记制度中的分类法。关于出版合同,版权登记附件作了三种不 同规定。*一,一般出版合同,按各成员国自己的民商法去 缔结和腾行。第二,自担风险的出版合同(例如出版前 由出钱、出版后由自己出售,出版社不负经济责任、 按版权登记附件的规定以及各成员国的民商法缔结和履行。第三, 合作出版合同按照合资经营法缔结和屜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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